山東**察院以臨檢刑訴(201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犯故意傷害罪,于****年**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兩次,延期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紅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及辯護人于合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于****年**月22日15時許,因伐樹一事與閆某甲發生爭執,繼而毆斗,在毆斗過程中,被告人持木棍致閆某甲輕傷。案發后,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予認可,辯解稱,其實際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被害人的傷情并非其所為。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本文書還有271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