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8)5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傷害罪,于****年**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泉清出庭支持公訴,受害人潘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葛某、被告人王**及其辯護人于合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年**月28日18時30分左右,在聊城市金鼎購物中心東五交化公司門口,因被告人王**的妻子張某1與潘某1碰撞后發生爭執,隨后趕到的被告人王**對被害人潘某1毆打,致右側肋骨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潘某1的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等人同受害人潘某1達成協議,賠償受害人潘某1經濟損失3000...(本文書還有66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