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南路***限公司訴被告張**、魏**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葉繼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年**月31日,被告張**與原告簽訂分期銷售合同一份,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寶馬x1小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lbvvz1107ema69865,發動機號:a849j609)一輛,被告張**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鐵路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鄭州鐵路支行)申請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并簽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由原告在被告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向工行鄭州鐵路支行提供全程連帶保證責任,并且約定了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F被告同工行鄭州鐵路...(本文書還有174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