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蘇*辯稱:1、根據離婚協議,原告蘇*的監護權歸被告蘇*,原告母親蔣艷不是原告的監護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被告蘇*簽訂離婚協議,同意將宿州市埇橋區西關辦事處西關大街步行街3棟2單元603室的房屋贈與原告蘇*,是由原告母親蔣艷威脅所致。被告蘇*因長期勞累身患多種疾病,經濟狀況顯著惡化,贈與房屋行為嚴重影響被告的家庭生活,依法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3、根據離婚協議,爭議房屋由被告蘇*和原告蘇*居住,原告母親蔣艷無所有權卻以房主自居,干擾被告居??;4、原告蘇*自己選擇跟其母親蔣艷生活,被告蘇*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等費用,也曾勸說原告與自己一起生活居住,原告未愿意;5、原告母親蔣艷違反離婚協議,...(本文書還有163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