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長沙市***衛生院(以下簡稱丁字鎮衛生院)與被告(反訴原告)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年**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字鎮衛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楊俊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卞四平、屈卓、被告何**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治華、李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字鎮衛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被告投資建設的望城區丁字鎮中心醫院建設項目(包括門樓土建、安裝工程項目等)工程造價為3274001元;2.判令確認被告投資建設的望城區丁字鎮中心醫院建設項目(包括門樓土建、安裝工程項目等)按約定折舊后,原告應支付被告折舊補償款為1637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騰空原告建設的住院樓及相關設施,并交付原告;4.判令原告在支付被告折舊補償款后,被告立即騰空自建部分房屋及設施(包括門樓、門診樓及相關設施等),并交付原告;5.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為落實建立對新鎮分院實行院長聘任制,由分院院長全權負責新鎮分院的綜合經營管理的制度,原告于****年**月27日與被告簽訂《望城縣丁字鎮衛生院新鎮分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約定“院長任期期限采取5+5模式”,即任期為10年。目標責任人即院長何**在任期內負責投資修建望城縣丁字鎮衛生院新鎮分院。另對任期結束后的資產處置約定為:丁字鎮衛生院按年5%折舊率對目標管理責任人任期內用于分院新建房屋(純土部分)及新建房屋內的水電安裝實際投入折舊后價值予以補償,其他(圍墻等)不可移動固定資產無償歸丁字鎮衛生院所有。****年**月23日,原告就關于新鎮分院后繼發展管理問題召開了會議,并形成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了,由投資方即被告全權負責新鎮分院的綜合經營管理,新鎮分院恢復正常營業后,衛生院有權搬走全部...(本文書還有708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