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劉**。
申請執行人姚**與被執行人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蘇0505民初440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主文:一、原告姚**與被告劉**簽訂的《借款協議》于****年**月19日解除。二、被告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姚**借款本金34482.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年**月13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640元,公告費600元,兩項合計2240元,由被告劉**負擔。嗣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年**月11日立案受理,申請執行標的64473.13元(含本案執行費854元)。
本案執行過程如下:
1、****年**月11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住所地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等執行文書,因ems反饋“查無此人”退回。
2、****年**月13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本文書還有89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