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益村委會辯稱,譚*屬空掛戶,其未獲得涉案款分配,是三益村二十八組討論決定的,本村委會按照該組制訂的集體分配方案發放,并沒有參與、干預該組的分配,不應承擔責任。
三益村二十八組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某系三益村二十八組村民,于****年**月與原寧鄉市菁華鋪鄉洪侖山村村民譚義東結婚,并于****年**月**日出生育女兒譚*。譚*出生后,隨母陳某落戶至三益村二十八組。譚義東于****年**月24日以夫妻投靠為由落戶至三益村二十八組。****年**月,三益村二十八組按人均1787.54元的標準,向其村民發放了生物醫藥園征收其老鴨塘的還塘費。三益村二十八組在分配上述款項時向陳某發放了該款,但未向譚*發放。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三益村二十八組分配方案》、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本文書還有132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