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7)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任**、戰**、林**犯故意傷害罪,于****年**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萬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任**、戰**、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年**月27日晚,被告人朱**在聊城市老城區古樓南一飯店吃飯期間,因被害人呂某稱呼其“小來”感到受侮辱。當晚21時許,被告人任**、戰**接被告人朱**電話后攜帶砍刀等兇器趕到飯店。被告人朱**告知二被告人事情經過并指認了正出飯店準備回家的被害人呂某。被告人林**在開車送呂某回家時,在明知朱**等人要報復呂某情況下,仍告知了呂某的下車地點。被告人任**、戰**得到消息后,提前在聊城城區閘口南邊等候,待被害人呂某下車后,兩被告人持砍刀等...(本文書還有116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