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7)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于****年**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萬安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張某2的訴訟代理人馮延昌、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于合龍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聊城市***檢察院指控,****年**月5日,因債務糾紛,被告人張**在聊城市城區利民東路翠苑小區將張某2打傷,經鑒定為輕傷一級。公訴機關提供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2、本案系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社會危害性小。3、被告人張**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經審理查明,**...(本文書還有126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