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承擔問題:
原告認為,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就原告的賠償問題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提交聊臨公交認字(2016)第008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王**不按規定讓行、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相比楊**操作不當、未保持安全車速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同樣大,過錯相當,確認王**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楊**、張**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就民事賠償而言不能按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進行賠償,原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被告太平財險聊城支公司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被告楊**認為,原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答辯人駕駛魯p×××××轎車在省道260線正常行駛,沒有超速也沒有違章,當時事發地點有一輛潘莊到臨清的客運車違章停在了路中間,將路口的視線遮擋,影響了答辯人的瞭...(本文書還有379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