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萬盛公司、裘**、蔣*共同答辯稱:一、案訴合作協議根據雙方歷次簽訂的合作協議、協議書及租賃合同,合同存在另外當事人的情況,已向法庭申請該方主體參與本案訴訟。二、根據雙方簽訂的一系列合同,雙方的合作協議尚在履行過程中,杭鋼國貿公司要求結算清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補充,杭州萬盛公司從來沒有委托杭鋼萬晟公司代為償付欠款或資金,根據杭州萬盛公司和杭鋼萬晟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杭鋼萬晟公司按其年利潤的50%來償還杭州萬盛公司拖欠杭鋼國貿公司的債務,杭州萬盛公司至今為止沒有履行該義務。已經支付的資金損失遠遠低于應向本案杭鋼國貿公司償付的資金。
第三人杭鋼萬晟公司答辯稱:1、法院追加杭鋼萬晟公司作為第三人程序上是法院審查的結果,但從法律關系上杭鋼萬晟公司不認可與杭鋼國貿公司、杭州萬盛公...(本文書還有1346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