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本文書還有320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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