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侯**辯稱,原告起訴不屬實,事實是2012年底臘月下旬,因為被告廠里資金緊張,通過劉五子(劉先斌)和張起子(張俊霞)找到趙**借了100000元的高利款,當時約定月息5分,只拿到95000元,即實際借款95000元。本案不屬買賣合同糾紛,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案涉款項,被告已向原告全部清償。經劉五子夫婦還了65000元,經孫某2(孫某1)的手還了5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償還120000元。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被告侯**在鄲城縣錢店鎮經營一家建材廠。****年**月8日,被告侯**給原告趙**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趙**現金壹拾萬元正(100000.00)三個月還清以后再用再辦侯**2013.2.8”。該欠款經原告趙**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趙**訴至來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本文書還有120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