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證明關系,王**提交如下證據:
1.北京市昌平區小湯山鎮西官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官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該證據形成于****年**月13日,西官莊村委會證明王**自****年**月至****年**月在鄉居樓大田種植地工作。鄉居樓公司對《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2.《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病案》,該證據形成于****年**月和****年**月,其中****年**月的住院病案上聯系人姓名一欄為楊某,****年**月的住院病案上工作單位及住址一欄為鄉居樓,聯系人姓名一欄為姚某。鄉居樓公司對住院病案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雖然楊某曾就職于鄉居樓公司,但病歷都是醫生根據病人的陳述寫的,相當于是王**自己陳述的工作地點和受傷情況,不具有證明力。
3.王**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該證據形成于****年**月3日,用于證明王**的本市農業戶口身份,鄉居樓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
4.證人王某2證人證言稱,王**于2007年至2019年為鄉居樓公司員工,工作地點為果園,上級領導...(本文書還有14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