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太平財***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商丘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49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平財險商丘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498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應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評估費共計68237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做出(2022)豫1402民初498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一、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對該肇事車輛損失費用評估過高,應當按照車輛實際發生的費用予以評估。本案豫nr××**車輛損失費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車輛實際維修所產生的費用予以評估,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按照本次事故被上訴人實際所花費的損失予以承擔賠償金的責任,本車輛評估并不能證明系被上訴人在本...(本文書還有227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