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繆**辯稱,對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仲裁裁決之后大鴨梨公司沒有起訴,可見其是認可的;對于喪葬費,由于大鴨梨公司沒有及時依法繳納社保,所以應該由其承擔;對于一審所判的醫療費,一審期間楊**、繆**所提交的住院費收據及費用清單雖然是復印件,但上面均有天壇醫院的收費專用章,公章的真實性完全可以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依據社保中心的回函認定醫療費是正確的。
楊**、繆**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年**月1日至****年**月7日期間楊某與大鴨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大鴨梨公司報銷****年**月8日至****年**月2日醫療費166454.97元、支付喪葬費5000元、支付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36000元、支付****年**月8日交通費3750元、****年**月6日至****年**月27日交通費1906元、支付****年**月9日至****年**月1日住宿費3450元、****年**月3日至****年**月8日住宿費14250元、****年**月6日至****年**月27日住宿費3400元、支付****年**月9日至****年**月**日出生活費1380元、****年**月3日至****年**月**日出生活費5700元、****年**月6日至****年**月**日出生活費1320元、支付****年**月3日至****年**月10日護理費3080元、支付****年**月8日至****年**月7日病假工資12800元、支付****年**月1日至****年**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資4413.8元一審法院認定以下事實:楊**、繆**主張楊某...(本文書還有613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