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國***限公司訴被告江蘇天***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宿州國***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宿州國建院子項目總承包施工合同書》于****年**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757.18萬元(違約金以13100000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標準,自****年**月21日計算至實際竣工之日止,暫計算至****年**月6日為757.18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需增加的施工費1522838.30元;4、判令被告賠償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部分的維修費用3283516.86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已完工程的全部施工資料,并判令被告按照每日5.5萬元標準向原告賠償自****年**月20日至實際交付資料之日止的遲延交付資料造成的損失,暫計算至****年**月29日為93.5萬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另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于****年*...(本文書還有89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