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被告聚富濰坊分公司為原告金城公司開發的泰華·幸福里小區的消防工程施工****年**月5日,原告金城公司(甲方)與被告聚富濰坊分公司(乙方)簽訂《泰華?幸福里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按甲方提供的幸福里項目消防工程施工圖紙及乙方完善、優化后經甲方確認的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等范圍規定的所有消防工程的施工與預埋內容,以及經雙方確認、消防局審核批準的自動報警系統優化設計方案,供貨及安裝內容為:與泵房連接、與消防中心連接、與消防水池連接的水、電管線工程;整個小區室內外消防栓系統;整個小區自動噴淋系統;整個小區的自動報警聯動控制系統及消防中心須增補的設備;消防廣播、電話系統設備及控制線路;整個小區的通風防排煙系統設備及控制線路;消防電梯系統相關消防控制線路;移動滅火器設備配置、逃生裝置;風機、防火卷簾設備及控制線路;切斷非消防電源線路;消防水池、水箱水位報警系統、線路;消防設備的監控及反饋系統;氣體滅火的設計、施工;管道井內的防火封堵及所有施工洞的封堵承包方式為:采用總價包干方式,即本工程乙方必須包報建及費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設計、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調試、包檢測費用試驗費、包驗收通過、包施工安裝發生水電費、包利潤及稅金等方式進行,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屬于交鑰匙工程,以一次性包死定價,總造價650萬元,因甲方已完成30萬元,故此承包總工程款為620萬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為:根據工程進度,雙方協商付款所有工程完工,工程經消防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2份完整竣工圖紙資料和結算資料,經甲方審核確認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結算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在保修期滿后支付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自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報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計貳年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產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樣板給甲方、監理方看樣板認可同意后,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除外)工期要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并驗收合格時,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違約金,若乙方逾期超過十天仍未...(本文書還有836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