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劉**、劉**、趙**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3日,被告劉**與聊城民安融富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劉**購買其開發建設的位于聊城市××路××街××鎮××幢××層××號××房,該房屋預測建筑面積共50.69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31.74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面積18.95平方米,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于****年**月22日抵押給聊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聊城市國土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該房屋單價為25563.9元,總價款為1295834元。被告劉**于****年**月31日一次性交清了該房屋購房款。
****年**月31日,原告劉**作為買方(乙方),被告劉**作為賣方,劉**作為共有人(甲方),案外人李云福作為居間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一份,主要約定被告方將上述商品房(不動產權證書編號:ys0000201380)以950000元的價格賣與原告,因該房屋...(本文書還有140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