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等與被告中信國***限公司、致同**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臧**等人在內的多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均系投資者個人基于同一虛假陳述事實而向被告中信國***限公司、致同**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并為一個共同訴訟”,為便于案件審理,本院決定將該多起案件均并入(2022)京03民初206號原告孫群芳訴被告中信國***限公司、致同**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本文書還有91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