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109040.71元,以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核定數額為準。被告人保聊城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及不合理用藥費用25900.96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670元(30元/天×89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3、營養費:原告主張2700元(30元/天×90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4、后續治療費即二次手術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1.1)第六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意見及公平原則,本院酌定為7000元。
5、誤工費:原告主張9000元(1500元/月×6個月即180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護理費:原告主張21444.2元【1...(本文書還有167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