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188664.35元,以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數額為準;到庭二被告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28000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070元(30元/天69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3、營養費:原告主張3990元(30元/天133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誤工費:原告居住地城鄉區劃代碼為122,應視原告系城鎮居民,原告受傷時年滿76周歲,其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交因本次事故造成誤工損失的情形下,訴求被告賠償誤工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5、護理費:原告主張24199.6元【119.8元/天(133天+69天)】,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09315元(43726元/年5年50%),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6000元,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8、交通費:800元,以原告與到庭二被告當庭協議數額800元...(本文書還有211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