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質證后發表如下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指向有異議。該證據結合(2021)豫0883民初471號庭審筆錄和其他證據互相印證,足以證明友恒公司使用案涉借款的事實,并且該證據已經被(2021)豫0883民初471號民事判決第11頁認定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指向有異議。該部分合同并不能包括友恒公司的所有合同,這只是一部分。和**雖然未在合同上簽字,但不能否定其股東的身份,依法應承擔責任。
被告熊**質證后對被告和**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及熊**對和**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和**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友恒公司是何士來、和**于****年**月18日發起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2100萬元,何士來出資1470萬元占股70%,和**出資630萬元占股30%。公司章程載明出資于****年**月31日前繳足。友恒公司成立后在外簽訂合同,承建了一些工程。友恒公司從****年**月17日至****年**月19日,共向原告借款4027...(本文書還有229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