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姜**曾將盛世機械公司以勞動爭議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盛世機械公司向其支付:1.****年**月1日至同年12月14日期間的工資225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62.5元;2.****年**月15日至****年**月25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9573元及25%經濟補償金2393元;3.****年**月被扣的工服款200元;4.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750元一審法院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23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盛世機械公司向姜**支付****年**月1日至****年**月14日期間的工資報酬1674元;返還工服款200元;駁回姜**的其他訴訟請求姜**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4)二中民終字第056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姜**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2015)高民申字第0032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姜**的再審申請姜**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監督,該院作出京二分...(本文書還有22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