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對商務印書館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定,作為定案證據。
對于被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認證的證據,本院可以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商務印書館公司是第3571041號“
”注冊商標權利人,有效期經續展至****年**月06日,核定使用在第16類商品辭書上。
上海市新虹橋公證處(以下簡稱“新虹橋公證處”)出具(2021)滬新虹橋證經字第1968號公證書證明:****年**月6日,商務印書館公司代理人張婉芳向上海市新虹橋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員萬某和工作人員周某隨同張婉芳來到位于上海市閔行區××路××弄××處,張婉芳收取了單號為“782****0078043”的“中通快遞”快遞包裹。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張婉芳將上述快遞包裹帶回公證處后打開并對上述包裹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公證處工作人員周某將上述包裹內的物品進行密封并...(本文書還有298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