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某***限公司未到庭答辯。
被告國網安徽省*****區供電公司答辯稱:對原告的訴請受傷的事實認可,施工的牽引繩是第一被告,牽引繩的位置是在道路的路肩上,不是在主路上。原告的行駛的方向是在右側,發生事故是原告避讓右側的障礙物跨域到道路左側發生的事故。兩被告之間是承攬關系,對被告北京某***限公司的選任沒有任何過錯,對于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沒有共同錯誤和過失。
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北京某***限公司與被告國網安徽省*****區供電公司之間簽有《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北京某***限公司承包施工宿州埇橋區10千伏支河城后1#臺區改造等工程。****年**月27日上午八時許,原告李*駕駛一輛兩輪電動車沿王五路由東向西行駛,被告北京某***限公司正在王五路邊進行高壓電網改造施工。原告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被告北京某***限公司施工時在道路上散落的牽引繩發生事故,導致原告從車上摔倒受傷,后被急救車送往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至同年8月8日出院,共住院13天。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對原告傷情診...(本文書還有137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