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本案被告新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其于2017年辦理可快遞業務許可經營許可證,允許其在濰坊市從事國內快遞業務。被告新昇公司由此獲得了在濰坊地區內從事快遞業務的權利,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從原告與被告新昇公司簽訂的《加盟中通快遞網絡合作協議書》可以看出,該合同中約定的經營權系新昇公司在設立快遞末端網點的相關業務的有限經營權,原告并非獨立自主的經營快遞業務,不需要取得快遞業務的經營許可。而新昇公司設立快遞末端網點已經進行了備案,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設立。故原告與被告新昇公司簽訂的《加盟中通快遞網絡合作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文書還有127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