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宏達利公司系由宮**、遲曉紅分別以貨幣出資50萬元和30萬元共同設立。****年**月19日股東會決議:公司出資方式變更為宮**以貨幣出資60萬元、設備出資210萬元,遲曉紅以貨幣出資30萬元,共計出資300萬元,并于****年**月30日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年**月25日,宮**與宮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宮**將其持有的210萬元股權轉讓給宮奇,并經股東遲曉紅同意,《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宮**變更為宮奇,****年**月9日,股東遲曉紅與宮奇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90萬元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宮奇,并形成股東會決議,于****年**月16日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年**月8日,高密市人民政府...(本文書還有66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