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李**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外***務公司(以下簡稱外交人員服務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終102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無法律依據,系錯判。首先,本案中,外交人員服務公司認可李**1981年起開始工作的事實,但稱其是國家事業單位,李**是勞務派遣到其單位的。外交人員服務公司對其主張只有陳述,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審法院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其次,一審法院就判決理由所稱“因原告主張的勞動關系建立時間在計劃招工體制內,單位招錄工人需經過行政審批,現沒有證據...(本文書還有64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