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因本次事故發生醫療費21975.89元、后續治療費6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天×26天)、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誤工費24796.60元(50282元/年×90天)、護理費8066.79元(49073元/年×60天)、交通費520元(20元/天×26天)、殘疾賠償金98403.55元(34750.34元/年×20年×10%+28902.87元)、鑒定費1900元、因鑒定產生的檢查費412.4元、拖車費100元。原告周**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十級傷殘,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本文書還有58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