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尹**因與被上訴人沁陽**孟莊二、三*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25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尹**上訴請求:1、請依法撤銷沁陽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2592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繼續履行****年**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自來水承包合同。2、判令被上訴人擅自已收取的水費按合同約定每立方米一元的價款支付給上訴人。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的“被告與原告簽訂《自來水承包合同》,實質是被告將自己的管理自來水的事務委托給原告予以處理,該約定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應為委托合同,”完全是錯誤的。根據****年**月2日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本文書還有367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