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實,有銀行交易明細、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北京市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京昌勞人仲字[2020]第3014號裁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長天公司成立日期為****年**月28日,法院認定武**入職時間為****年**月28日武**工作至****年**月10日,故法院認定長天公司自****年**月28日至****年**月10日期間與武**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年**月1日至****年**月10日工資一節,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本文書還有251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