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標的與本院(2020)滬74民初2402號案件的訴訟標的系同一種類,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該案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且原告符合該案權利人范圍但未在本院規定的期間內參加權利登記,故本案依法應適用(2020)滬74民初2402號案件民事判決。
本院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以(2020)滬7...(本文書還有34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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