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辯稱:不同意韓**的訴訟請求,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與韓**不存在勞動關系,訴訟主體錯誤,不應該是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本案事實,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韓**主張其于****年**月26日入職高崖口中學,工作至****年**月,高崖口中學補發韓**的****年**月至****年**月的工資共計322元,韓**未領取,被他人冒領。韓**主張高崖口中學由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接管,權利、義務由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承擔。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不認可高崖口中學的權利義務由其承擔。昌平特殊兒童教育學校提...(本文書還有6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