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夏**辯稱,向原告借款確是事實,但當月“砍頭息”13,500元應予扣除,實際借款額為286,500元,同時雙方約定的利率月息4.5%過高,被告已支付原告388,000元,已還清所有借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銀行流水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均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劉**人民幣叁拾萬元正,借款時間6個月”,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月利率為4.5%。原告于****年**月28日向被告妻子轉賬286,500元(已扣除了第一個月的利息13,500元)。被告自****年**月起至****年**月間,月還款13,500元的有26次,月還款27,000元、10,000元的各1次,共計還款金額為388,800元。后因被告不再按月支付利息款項,故原告于****年**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文書還有130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