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原告將主張的利息變更為428300元(以100000元為基數,自****年**月23日計算至****年**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為7800元;以550000元為基數,自****年**月20日計算至****年**月20日,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為660000元;以550000元為基數,自****年**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15.4%計算;計算時扣除被告盛鑫燃氣已支付的239500元)。
盛鑫燃氣公司辯稱,原告所訴借款屬實,但被告已償還借款本金239500元,現尚欠原告310500元未還。
張**辯稱,原告起訴依據的借款協議及收據中借款人為盛鑫燃氣公司,被告在借款協議中署名注明了“法人”二字,表明是職務行為,故本案借款與被告無關;原被告并不認識,從未謀面,被告在盛鑫燃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僅為掛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第三人張**,被告的私人銀行賬戶亦由其控制使用,且張**承諾對該賬戶的使用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盡管原告稱其出借的款項匯入被告私人賬戶,但其提交的證據表明收款人為盛鑫燃氣公司,且收據由該公司出具,顯然,被告的銀行賬戶系盛鑫燃氣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原告主張的兩筆借款期限均為一年,截止****年**月,被告掛名盛鑫燃氣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未收到原告追討欠款的權利主張,故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
保騰生物公司辯稱,經查企業檔案,盛鑫燃氣公司的股東為張**、高慧,若原告認為應...(本文書還有60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