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未作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在浙g×××××小型轎車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免賠情形下,對原告合理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部分訴請過高,高出部分應不予支持。3、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0日7時25分,郭**駕駛浙g×××××小型轎車,順g220線自東向西行駛至鄲城縣超車時,與順g220線自西向東行駛由陳**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陳**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鄲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負事故全部責任,陳**無責任。
陳**在鄲城新東方骨科醫院住院治療8天(****年**月23日至****年**月30日),產生醫療費4862.39元。
經本院委托,周口豫丹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年**月20日作出【2021...(本文書還有112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