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郭**、郭**因與被申請人廈門市***限公司(以下簡稱禾山公司)、原審第三人廈門**政府(以下簡稱湖里區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2民終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郭**、郭**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以郭**、郭**主張禾山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為由認定郭**、郭**的訴訟請求超出訴訟時效,適用法律錯誤。案涉拆遷安置協議書系“房屋產權調換”類型的拆遷補償協議,是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屬于特殊的買賣合同。郭**、郭**享有的債權應視為一種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郭**、郭**請求禾山公司繼續履行辦理權屬登記的義務具有物權請求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二)二審判決認定郭**、郭**對拆遷安置協議書約定的店面建筑結構含有夾層是事先知悉且予以認可的事實是錯誤的。1.從合同的簽訂過程及履行看,禾山公司從未提及訟爭店面將含有夾層結構以及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將包含夾層面積,未曾對夾層...(本文書還有138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