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辯稱,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雙方對借款未約定過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條及原、被告(****年**月至今)短信聊天記錄一份,以證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雙方約定了利息。本院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審查后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被告李**向原告劉**借款100000元,****年**月24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借條今借到劉**拾萬元整(¥100000元),以銘源小區房產抵壓28單元李******年**月24號”。****年**月起,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原告劉**與被告李**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本文書還有7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