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品廠與被告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0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年**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淄博**品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慧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淄博**品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朱**向淄博**品廠支付貨款33680元;2.請求判令朱**支付淄博**品廠以3368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的計算標準計算自****年**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保全費用、訴訟費用由朱**承擔。淄博**品廠當庭變更第2項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自****年**月17日起。事實和理由:淄博**品廠對外經營紙質包裝制品生產、銷售業務,朱**自2018年起從淄博**品廠多次購買紙箱,雙方于****年**月6日對賬,朱**尚欠淄博**品廠貨款46680元,朱**于****年**月6日向淄博**品廠出具欠條一份,后朱**僅支付部分貨款,至今尚欠33680元貨款未支付。
朱**未作...(本文書還有142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