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閆**辯稱,2019年雙方之間發生糾紛問題,被告已經賠償原告5000元了結。****年**月1日雙方發生的糾紛由于原告強行阻攔被告回家導致糾紛,原告存在重大過錯。2020年原告向被告借款4萬多元,本次賠償問題在依法確定后,可以在該借款中予以扣除。
根據原、被告訴辯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原告閆*系被告閆**女兒。****年**月30日,原告閆*和被告閆**在沁陽市沁園辦事處西關新區,因房產問題發生爭執,被告閆**對原告閆*進行毆打,造成原告閆*受傷。原告閆*受傷后,當天到沁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外傷性鼓膜穿孔。原告住院治療4天,支出醫療費1375.49元,于****年**月4日出院,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2、避免感冒,保持外耳道干燥;3、定期復查;4、不適隨診。****年**月3日,沁陽市公安局作出沁公(沁園)行罰決字〔2020〕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閆**以毆打他人罰款五百元。****年**月1日,...(本文書還有13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