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辯稱,1.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李**訴稱其以夏**為代表簽訂了《公司轉讓協議書》,與事實不符。協議簽訂時,汪**不是案涉公司股東,也不是協議相對方,其僅是按照夏**的授意,接收款項。故李**與夏**簽訂的公司轉讓協議對汪**無法律約束力;2.李**的訴請無法律依據,李**訴稱汪**、夏**移交的公司名下車輛只有130臺,少了29臺車,與事實不符?!豆巨D讓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在簽訂協議時,雙方當面點清交付車輛,李**認可并同意車輛數量。綜上,李**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依法駁回李**對汪**提出的訴訟請求。
夏**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汪**通過其丈夫張瑞敏以及汪冬冬多次向夏**轉賬支付投資款,于****年**月6日入股夏**投資設立的壽光市先鋒物流有限公司、壽光市嘉禾物流有限公司、壽光市金捷物流有限公司、壽光云軒物流有限公司、山東龍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汪**為公司隱名股東,汪**與夏**二人為上述五公司的實際股東。后汪**與夏**口頭約定將汪**持有的上述五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夏**...(本文書還有338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