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蔣**于****年**月15日22時許,在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湖西街道民生鳳凰城監控室,因孫某和陳某向其討要租賃費,發生爭執,相互打斗,在監控室門外小河西岸和該項目部工地門口,蔣**用拳擊打陳某臉部,致其受傷,經鑒定,陳某傷情屬于輕傷二級,蔣**傷情屬于輕微傷。同年11月16日,在公安干警主持下,被告人蔣**向被害人陳某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誤工費、醫藥費等費用共計六萬元整,雙方自愿調解并表示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
(二)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蔣**于****年**月25日凌晨1時30分左右,在濟南市穎秀路醉酒后駕駛車牌為魯axxxxx的轎車碰撞停放在路邊的車牌為魯axxxxx的轎車,發生事故,經檢測蔣**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7.4+7.5mg/100ml。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被告人蔣**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本文書還有216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