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6)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于****年**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及其辯護人于合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于****年**月20日20時許,駕駛無牌、安全設施不全的三輪汽車沿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某鎮某某村西北角處時,與后方臨清市某某鎮某某村村民馬某甲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同向行駛與三輪汽車后部發生碰撞,造成馬某甲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梁**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認定,被告人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及被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解協議書,收據,諒解書,證人楊某甲、馬某甲的證言,被告人梁**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書三份...(本文書還有122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