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侯**,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焦作市解放區。
申請人博愛縣農****作信用社與被申請人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博愛縣農****作信用社稱,****年**月7日,被申請人侯**××申請人博愛縣農****作信用社簽訂了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被申請人以涉案房產抵押給申請人即貸款人,為借款人程戰利提供擔保,擔保借款合計13萬元,月利率為9.45‰,借款期限到****年**月17日,逾期不依約歸還,按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計收罰息。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債務本息、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申請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抵押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人依約支付了13萬元借款,但該筆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未及時清償該借款利息。故申請人要求:對被申請人侯**名下的抵押財產(位于焦作市解放區建設街建業小區2號樓1單元25號,房產證號為焦房權證解字第××號)進行拍賣、變賣以...(本文書還有135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