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6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該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華鑫城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年**月6日,嘉華公司(甲方)與鄧**、盧**(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甲方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f-23-28號房屋預售給鄧**、盧**,成交金額為238181元;鄧**、盧**于****年**月6日付清首付款98181元,余款140000元由銀行按揭支付;嘉華公司應于****年**月3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鄧**、盧**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于合同登記和產權登記的約定”中約定“預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本文書還有212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