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該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華鑫城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年**月24日,嘉華公司(甲方)與馮**、孫**(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嘉華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e幢2單元31-5號房屋預售給馮**、孫**(各占50%),該房屋建筑面積79.64平方米,成交金額為252874元;馮**、孫**應在合同訂立時付款52874元,余款20萬元以按揭形式支付;嘉華公司應于****年**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已進行竣工驗收...(本文書還有275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