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該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華鑫城的《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年**月23日,嘉華公司(甲方)與雷*(乙方)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嘉華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h幢32-5號房屋預售給雷*,該房屋建筑面積76.27平方米,成交金額為245000元;雷*應在合同訂立時一次性付清;嘉華公司應于****年**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雷*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于合同登記和產...(本文書還有268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