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嘉***限公司(以下稱嘉華公司)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區民初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ll8號嘉華鑫城是嘉華公司開發建設。****年**月20日,嘉華公司(合同中稱甲方)與廖**(合同中稱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其開發建設的渝中區大坪正街118號嘉華鑫城h-33-3號房屋預售給乙方,該房屋套內面積102.76平方米,成交金額為351439元;乙方應在****年**月20日支付141439元,余款210000元經銀行按揭貸款支付;甲方應于****年**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已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該合同第十五條“關...(本文書還有259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