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訴被告游**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鄧曉光于****年**月21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小舟、崔凱;被告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瓊、羅樂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年**月2日經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何家程由被告撫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就情緒暴躁,經常行為不正常,文化水平不高,沒有精力和能力撫養小孩,且離婚后被告也沒有照顧好小孩,導致小孩生病。而自己則工作穩定,工資較高,由自己撫養對小孩的成長更為有利。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何家程改由原告撫養,被告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
原告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于****年**月2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由被告撫養。
2、公司證明。證明原告...(本文書還有2074字未顯示)